雄鹰劲旅
预定热线
029-85266316

心系国防教育

共筑和谐家园

历史上的今天-3月29日大事记
来源: | 作者:雄鹰劲旅 | 发布时间: 2024-03-29 | 71 次浏览 | 分享到:

♦1947年3月29日 中共中央在陕北清涧县枣林沟村举行政治局会议

1947年3月,胡宗南奉蒋介石之命率23万国民党军队,从南、西、北三面,向陕甘宁解放区发动重点进攻。3月18日,中共中央主动撤出延安,踏上了转战陕北的征途。

3月29日晚—30日毛泽东在陕北清涧枣林沟村召开中共中央会议,讨论中央机关行动问题。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前敌委员会(简称中央前委),由中央书记处的3位书记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率中央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总部留在陕北,主持中央工作;成立中央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共工委),由刘少奇、朱德、董必武组成,刘少奇为中央工委书记,朱德为副书记,董必武、彭真、康生、陈伯达为常委,伍云甫为秘书长;中央工委立即东渡黄河,前往晋西北或其他适当地点进行中央委托的工作。会议前一天,中央还成立了后方委员会,以叶剑英为书记,杨尚昆为副书记和后方支队司令,转移到晋绥解放区,负责中央机关的后方保障工作。

会议之后,中央机关人员为了便于行动,编成四个大队,成立了直属队司令部,任弼时为司令(代号史林)陆定一为政治委员(代号郑位)。毛泽东代号李德胜,周恩来代号胡必成。中央工委于3月31日从陕北出发,经晋绥解放区,进入晋察冀解放区,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开始工作。1948年5月,中共中央到达西柏坡村以后,中央工委即行撤销。

枣林沟会议是在中共中央撤出延安后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会议根据形势的要求,确定了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分工,既保障了中共中央和人民解放军总部继续留在陕北,对全国各解放区实施不间断的指挥,又作好了应付各种突然事变的准备。


♦1993年3月29日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于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全文内容

第三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六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七条 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九条 宪法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修改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第十一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